|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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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塔县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0)甘092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 二、甘肃省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王**、苗*财产损失4633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王**、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苗*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王**、苗*负担3221元,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9元。王**、苗*预交的鉴定费10000元,由王**、苗*负担6000元,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王**、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王**、苗*负担1918元,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2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塔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元,由王**、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