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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塔县供电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0)甘092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

二、甘肃省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王**、苗*财产损失4633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王**、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苗*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王**、苗*负担3221元,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9元。王**、苗*预交的鉴定费10000元,由王**、苗*负担6000元,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王**、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王**、苗*负担1918元,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2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塔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元,由王**、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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