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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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 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蒙**、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