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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保险保障项目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蒙辉庆医疗费27735.36元、残疾赔偿金49740元,共计77475.36元; 被告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各承担赔偿原告蒙辉庆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13041.3元和17388.4元,共计30429.7元;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1735.36元,由被告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蒙辉庆8694.34元; 三、驳回原告蒙辉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03元,减半收取1351.5元,由原告蒙辉庆负担50元,被告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元,被告***负担11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07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