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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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孟津县麻屯镇颜明餐饮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第三人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阚**货款68323元; 二、驳回原告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元,由被告***、第三人张**负担,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