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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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8.88‰,自2019年6月1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支付利息时应扣减已付利息29260元; 二、被告黄**、王**、蔡**对于以上判款第一条被告董**所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董**承担,被告黄**、王**、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