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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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黑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欠付的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248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5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