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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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门县龙潭镇石坋村石一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龙门县龙潭镇石坋村石一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茹**拆旧复垦款81881.8元。 二、驳回原告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4元(原告茹**已预缴),由被告龙门县龙潭镇石坋村石一经济合作社负担。该费用由被告龙门县龙潭镇石坋村石一经济合作社迳付给原告茹**,本院将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