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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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禹叶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