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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明县勇越纸业有限公司
滕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力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勇越公司支付价款117859.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勇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力华公司多年来为勇越公司加工维修造纸用工业胶辊,勇越公司长期拖欠力华公司的加工费117859.26元未予偿付。经催要无果成讼。

勇越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力华公司与勇越公司存在多年业务关系,由力华公司为勇越公司加工维修造纸用工业胶辊。力华公司财务显示勇越公司拖欠力华公司的加工费117859.26元。2020年4月13日力华公司业务员与勇越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郑红志双方对账形成询证函一份,该询证函由力华公司作出,内容为:勇越公司:非常感谢贵司长期以来对我公司的大力支持,为保持愉快合作,现与贵司核对账目。截止2017年10月31日我方账面应收贵司借方余额117859.16元,不符之处请详列明细、原因。郑红志在该询证函下方签署:我公司已停产多年,暂无力偿还此款,待开工后偿还。欠款数最后以财务核对为准。力华公司陈述其与勇越公司具有长年业务关系,每一笔业务力华公司按照勇越公司要求加工、维修后送到勇越公司处,勇越公司向力华公司出具入库单,结算时由力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入库单作为发票附件交由勇越公司入账,因此力华公司无法提供勇越公司出具的入库单。基于以上陈述及勇越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的郑红志在询证函签署的意见,力华公司向本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请求本院责令勇越公司提供其公司与力华公司之间自发生业务至今所有往来账册及原始记账凭证,以证明力华公司向本院举示的询证函记载欠款数额为真实。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制作民事裁定书,责令勇越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前向本院提交自该公司最初与力华公司发生承揽业务之日至今关于二公司所有往来账册(账簿)及原始记账凭证。期限届满后勇越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上述资料。

本院认为,根据勇越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郑红志在力华公司询证函中签署的意见及力华公司向本院举示的合同,足以认定力华公司与勇越公司存在承揽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郑红志在询证函中认可欠付力华公司款项,但表示应以财务核对为准,按企业财务制度,双方记账应当对应的一致,结合力华公司向本院陈述二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本院依力华公司申请向勇越公司发出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其提交二公司之间的往来账册(账簿)及原始记账凭证,以确定勇越公司实际欠付力华公司金额。因勇越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本院认定力华公司向勇越公司发送的询证函内容为真实,力华公司主***越公司欠付价款117859.16元成立。勇越公司拖欠价款长期不予偿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对力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东明县勇越纸业有限公司偿付滕州力华米泰克斯胶辊有限公司价款117859.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计1329元由东明县勇越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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