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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337196.60元(含被告***垫付的6335.33元)。 二、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2049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800元。 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承担48元,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承担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