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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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旺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何**、赵**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人民币共计4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旺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