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返还大理市下关镇环城南路腾瑞商业广场2栋1层28号商铺。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欠付租金38338.33元,以及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商铺返还之日止,按照2548.67元/月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支付28320.24元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的违约金3337.13元;8320.24元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的违约金;30584.04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02元,由原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张**负担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