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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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阳果园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阳农场有限公司 北京锦宝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21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宝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宇翔,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丰,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长阳农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贺明,总经理。 被告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长阳农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岩,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长阳农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智峰,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长阳果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振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锦宝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长阳农场有限公司、北京市长阳果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孟昭志 人民陪审员李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玉冰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