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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阳果园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阳农场有限公司
北京锦宝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21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宝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宇翔,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丰,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长阳农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贺明,总经理。

被告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长阳农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岩,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长阳农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智峰,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长阳果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振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锦宝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长阳农场有限公司、北京市长阳果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孟昭志

人民陪审员李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玉冰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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