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花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 新会区会城俭珍粮油副食店 广东花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花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广东花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会区会城俭珍粮油副食店偿付货款1603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3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自2021年7月18日起计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8.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938.89元(均已由原告新会区会城俭珍粮油副食店预交),由被告广东花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广东花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新会区会城俭珍粮油副食店预交的诉讼费2938.8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花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广东花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共293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