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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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时光纪儿童摄影馆 贵州清水江水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锦屏县时光纪儿童摄影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屏县时光纪儿童摄影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5.2元,减半收取4552.6元,由上诉人锦屏县时光纪儿童摄影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