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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曾君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鲜鲜果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鲜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68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香梨共计1,760箱,总计金额75,680元。因被告资金紧张,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8年9月21日写下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75,680元,并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到期后,被告又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涉诉。

被告曾君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鲜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供货凭证作为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鲜鲜公司向曾君公司供应香梨1,760箱。

2018年9月21日,曾君公司向鲜鲜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司(曾君公司)于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向鲜鲜公司采购香梨1,760箱,总计金额75,680元,由于目前资金周转紧张,故迟延至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该欠条由曾君公司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采购果品,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负有向原告支付货款之义务。然而,双方对账后被告仍未能按照《欠条》中所作的承诺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曾君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库尔勒鲜鲜果品有限公司货款75,6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536元,由被告上海曾君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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