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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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告陈**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30140994); 二、被告陈**、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8971.74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三、被告陈**、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4872.85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四、被告陈**、劳**不能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清偿上述借款本息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对被告陈**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开平市房(产权证号:开平房产201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在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第四项判决中房屋所得价款后仍不足以清偿原告债权的,被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不足清偿部分的剩余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1.5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已预交2722.23元)、保全费927.83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预交),由被告陈**、劳**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预交的受理费2722.23元、保全费927.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劳**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711.55元、保全费92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