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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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