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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新武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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