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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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 豪门音乐会所格桑路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法院 | 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州立峰音乐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豪门音乐会所停止侵权,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依法判令豪门音乐会所赔偿侵权损失费69,850元及律师费5588元、公证费620元、场所消费810元、分摊合计306元,以上共计77,174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豪门音乐会所承担。事实和理由:广州立峰音乐公司依法取得了歌曲【秋风秋雨叶落时】等12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此权利属于具有排他性质的实体权利,广州立峰音乐公司系该批涉案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豪门音乐会所未经广州立峰音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以盈利为目的播放广州立峰音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广州立峰音乐公司的放映权等权利,对广州立峰音乐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之规定,广州立峰音乐公司取得涉案《立峰之星创作回顾》中收录的224首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唯一专有著作权使用许可权利,在中国大陆以自己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害许可方作品著作权行为采取民事等法律救济行为,但立峰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授权广州立峰音乐公司可以以著作权人的名义采取民事等法律救济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广州立峰音乐公司明确其系《立峰之星创作回顾》中收录的224首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唯一享有的著作权人,并以著作权人主张行使实体权利。因广州立峰音乐公司仅享有对专有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行使请求权的诉权,其不享有著作权人行使实体权利的诉权。故广州立峰音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9.35元(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退回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