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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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退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南侧平房中编号为17的房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