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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琴咖三号公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杭州中大银泰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森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森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架Find智慧立式钢琴(型号UF132)及4台Find智慧跨界钢琴(型号XF102)。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Find合作办学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办学,合作期限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1日,原告将其所有的钢琴专业设备及相关配件提供被告使用。2018年5月24日,原告将7架钢琴及相关配件运送至被告位于第三人商场内的办学地点,被告签收确认。后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合作收益,截至2019年6月14日,原、被告《合作协议》已终止,原告有权收回钢琴及配件,但第三人作为被告办学点物业,扣押原告财产,导致原告无法取回钢琴及配件,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杭州琴咖三号公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第三人杭州中大银泰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述称,被告曾租用第三人场地,后被告撤离有钢琴遗留在第三人处,第三人对原、被告间的关系及涉案钢琴的所有权无法确定,但同意在被告认可或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由原告将钢琴搬走。第三人同时确认目前其处存放的钢琴为:1架Find智慧立式钢琴(型号UF132)及4架Find智慧跨界钢琴(型号XF102)。

当事人围绕本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Find合作办学协议书》,就杭州市下城区中大银泰城二楼琴咖三号公馆开展Find智慧钢琴教室合作办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Find智慧钢琴”是原告开发的独有钢琴品类,建设“Find智慧钢琴教室”,为合作办学提供设施条件,钢琴教室数量1间,配置1台教师琴(型号Find)、4台学生琴(型号XFind)。钢琴教室专用设备由原告投入,被告根据教室规模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共计10,000元,合作协议期结束,被告确定不再合作,原告应在钢琴教室设备完整回收至原告指定场所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办学场地及装修布置由被告负责,并能达到办学要求。正式合作期内,钢琴教师由被告提供,教学所需课程由原告提供,被告负责招生和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被告按照每年固定收益教师琴14,400元、学生用琴57,600元共计72,000元标准提前预付给原告,打款时间为签订合同之后,预发设备之前。所交固定收益为第一年正式运营收益,从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1日,如按半年付款,第一次付款时间2018年7月31日,付款金额36,000元,第二次付款时间2019年1月31日,付款金额36,000元。原告拥有协议期内所配置钢琴专业设备的所有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不得移动、转借、变卖原告钢琴专业设备,如有认为损害或丢失,并按照相关依据(详见钢琴整机价值和维修单价表)承担相应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如合作终止,被告自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归还全部钢琴专业设备(原告负责搬运),原告收到钢琴专业设备后归还被告剩余保证金,如超过合作终止之日三十天被告仍拖延或拒不归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等同钢琴整机价值的经济赔偿,并按天收取本次合作全部钢琴总价值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直到全部钢琴专业设备归还。由于被告人为原因造成钢琴损坏,原告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关费用,按照1%/天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5月2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赵笑婷向原告转账10,000元,摘要“杭州银泰琴咖”。原告审理中确认该款项为被告支付的保证金。

5月24日,被告在《Find钢琴到货签收单》上盖章。该签收单载明:到货时间2018年5月24日,需要签收的清单如下:C922摄像头5个、ST-2688硕美科头戴式耳机5个、(免检)多功能摄像头支架1个、山泽90度弯头HDMI线2根、网线2根、黑色实木音板UF132智慧立式钢琴1台、8架智慧钢琴教学MTP1008Find音乐互动教学平台1个、TL-WDR5620千兆版TL-LINK路由器1个、TL-SF1016TTP-LINK交换机1台、定制线USB2.0延长线5根、黑色_U1XF102智慧跨界钢琴6台。设备验收意见:外观、数量、规格均一致,收货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XX路XX号XX城XX楼XX号公馆,收件人赵笑婷。

8月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赵笑婷向原告转账36,000元,附言“琴咖”。原告审理中确认该款项为被告支付的首期运营收益。

9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合同终止暨付款通知函》,载明:“贵司应于2019年1月31日向我司第二次支付固定收益36,000元,因贵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拖欠至今,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我司于2019年6月14日关停服务。至此,贵司与我司的合作已于2019年6月14日终止……贵司自合作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归还我司全部昂、钢琴专业设备,如贵司超过合作终止之日三十天,仍拖延或拒不归还的,贵司需要向我司支付等同钢琴整机价值(1+6钢琴教室设备合计市场价330304元)的经济赔偿”。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原告为智慧钢琴UF132型号、智慧跨界钢琴XF102型号生产者。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Find合作办学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协议,如合作终止,被告自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归还全部钢琴专业设备,现被告已撤离办学地点,双方未继续合作,被告理某归还原告涉案钢琴。现第三人确认涉案5架钢琴仍在第三人处,只要法院判决认定钢琴所有人为原告即同意原告自行取回,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架涉案钢琴的诉讼请求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保证金10,000元,因现双方终止合作,被告未能退还钢琴,且保证金数额未超过原、被告约定的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主张予法有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琴咖三号公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森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架Find智慧立式钢琴(型号UF132)及4架Find智慧跨界钢琴(型号XF102)。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杭州琴咖三号公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裁判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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