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阳市超明标准件有限公司 南阳市奥斯顿五金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 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 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 执行人 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 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 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