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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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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

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

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

执行人 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

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

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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