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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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部分财产采取了轮候控制措施,但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沪)029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