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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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市蒲松龄艺术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淄博市蒲松龄艺术馆归还刘**借款本金400000.00元; 二、淄博市蒲松龄艺术馆支付刘**借款利息400000.00元; 三、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蒲家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以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7.00元,由淄博市蒲松龄艺术馆、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蒲家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