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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市蒲松龄艺术馆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淄博市蒲松龄艺术馆归还刘**借款本金400000.00元;

二、淄博市蒲松龄艺术馆支付刘**借款利息400000.00元;

三、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蒲家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以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7.00元,由淄博市蒲松龄艺术馆、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蒲家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10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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