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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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161,444.2元及律师费58,858元。 二、被告赵**、被告姜**对被告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被告姜**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追偿。 三、驳回原告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孙*、被告赵**、被告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4元,由原告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27元,由被告孙*、被告赵**、被告姜**负担15,6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05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