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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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青阳县网点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21年8月25日解除。 二、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青阳县蓉城镇亿达广场商业二幢136铺号网点,并将上述商铺返还给***。 三、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商铺租金90440.05元及占用商铺期间的使用费(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从2021年8月26日起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即每日337.6元支付至商铺实际返还之日止),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和使用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计1752元,由合肥杭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