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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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滨河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小孔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小孔明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小孔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小孔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3869.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小孔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小孔明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4- -1-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