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本案中,天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标的金额为13亿余元,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国开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裁定驳回国开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国开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持与一审管辖权异议相同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的地域管辖,本案系因涉案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案涉《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第十条约定,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则由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明确,未违反法律关于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涉案项目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属于一审法院地域管辖案件范围。

关于本案的级别管辖,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所涉诉讼标的额达到受诉法院受理标准,是受诉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根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天商公司等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北京,且案件所涉诉讼标的额达到13亿余元,故本案属于一审法院级别管辖案件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国开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国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