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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通胜有限责任公司 建平县四龙沟高星铁选厂 建平县富龙铁选有限公司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平县富龙铁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着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建平通胜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县四龙沟高星铁选厂、***、***、***、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缓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