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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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誉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石林安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誉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巴江温泉壹号小区A-1-1604号房屋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及二次加压费合计1574.00元,并向原告支付该欠费金额10%的违约金,计157.40元,两项合计1731.40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誉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