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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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闽东茶行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肖**、田**、*、肖**、王**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0元,由被告魏**负担,被告肖**、田**、*、肖**、王**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