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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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借款本金323796.84元并从2021年6月25日起以323796.8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对被告杨*名下位于新密市城区南侧(东郡一品)24号楼2单元8层802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4元,由被告杨*、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