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森工人造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露水河人造板有限公司 江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裁定受理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一案,故目前对被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工人造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无法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 2021年12月6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询问,申请执行人明确上述已查封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暂不申请处置,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就本院已查封的财产暂不申请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