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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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池州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保证金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7500元,由原告叶**负担187850元,由被告池州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