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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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科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英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科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0.25元,由被告河南科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10.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13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