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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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宏科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国宏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对适用案由的确定亦是根据案件情况对诉争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同的案由对管辖的适用有所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精神,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方才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中,根据城建公司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其以总承包方名义向国宏公司诉请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款及损失,并提供《石墨烯碳纳米电热膜项目土建(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双方之间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未优先适用该三级案由项下的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如东县,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国宏公司主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此,因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而无效,国宏公司要求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国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