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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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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浩宇公司、誉畅公司、裕宝公司、建立公司、恒劲公司、江苏省建公司、大德公司连带向一品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以及20万元汇票自到期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浩宇公司、誉畅公司、裕宝公司、建立公司、恒劲公司、江苏省建公司、大德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保全、执行、律师费用等所有的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受让了浩宇公司背书的商业电子承兑汇票,票据编号210245600060620210317876487430,出票日期为2021年3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17日,金额为20万元整,出票人全称为君庭公司,账号1606××××5997,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收款人为江苏省建公司,账号为3200××××1924,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该张票据第一手背书人为:江苏省建公司,第二手背书人为誉畅公司,第三手背书人为恒劲公司,第四手背书人为建立公司,第五手背书人为裕宝公司,第六手背书人为大德公司,第七手背书人为浩宇公司,一品公司是最后一手持票人。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一直未到账。依据《票据法》,依法行使追索权,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君庭公司,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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