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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荣信达淀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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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已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采取轮候冻结、查封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和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

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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