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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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群力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深圳市新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购销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深圳市新群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47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新群力机械有限公司本案公告费4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新群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深圳市新群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94元,被告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原告深圳市新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