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藏宏瑞翔劳务有限公司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乃东区人民法院(2020)藏05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二、撤销西藏自治区乃东区人民法院(2020)藏05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变更西藏自治区乃东区人民法院(2020)藏05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西藏宏瑞翔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邓*支付剩余工程款231,957.86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495.45元,由邓*负担11,374.29元,由西藏宏瑞翔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121.1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70.46元,由西藏宏瑞翔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990.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40.92元,由西藏宏瑞翔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