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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智趣家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明睿东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明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智趣家公司:1、支付中介费255747.9元及利息(以255747.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明睿公司系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中介公司,巢波系该公司业务员。智趣家公司系北京理工大学国防科技园X号楼业主,杜宏、张紫薇系该公司职员。2020年5月21日,智趣家公司将位于北京理工大学国防科技园X号楼中的整层XX平方米、整层XX平方米、整层XX平方米出租招商事宜委托明睿公司,由明睿公司利用其信息向智趣家公司报告订立租赁合同的承租客户,智趣家公司并以微信的方式将上述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发送给明睿公司的业务员巢波,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2020年7月14日,因中关村发展集团委派北京中关村智酷双创人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酷公司)董事邢玉峰承办办公场地租赁事宜与明睿公司进行接洽,邢玉峰(甲方)与明睿公司员工巢波(乙方)签订《看房确认书》后,带领邢玉峰及该公司相关领导到智趣家公司出租的房屋内实地看房,同时,明睿公司邀请智趣家公司职员张紫薇一起参加看房一事,对房屋的面积、报价等情况均向邢玉峰及该公司相关领导进行全面说明,并对其地理位置、优势等全面介绍、分析,邢玉峰及该公司相关领导听后,表示满意。7月16日,智趣家公司职员杜宏以电话方式通知明睿公司业务员称:“租房价格每平米上涨1元”。明睿公司员工巢波迅速与邢玉峰进行沟通,同时向邢玉峰介绍其它承租房屋,邢玉峰表示因租房价格上调不再考虑租赁事宜。事后,明睿公司得知,智趣家公司将位于北京理工大学国防科技园X号楼XX平米房屋以9.6+1元/日/平米价格与中关村发展集团旗下的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发展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中关村发展公司、智酷公司均所属中关村发展集团。邢玉峰及其公司职员在智趣家公司租赁房屋内开始办公。综上,智趣家公司以逃避给付中介费为目的,采用涨价方式给明睿公司错误信息,然后秘密与明睿公司提供的客户签订合同,其行为严重损害明睿公司合法权益,就中介费事宜明睿公司与智趣家公司进行沟通,智趣家公司承诺只给付部分中介费。明睿公司认为,明睿公司作为中介服务公司,与智趣家公司达成口头中介服务合同.该合同中对智趣家公司的委托事项、中介服务费用等均明确约定,智趣家公司利用明睿公司提供订立合同方与之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睿公司完成了中介服务合同的全部义务,依据约定,智趣家公司应向明睿公司足额支付中介服务费(即成交金额的一个月租金),但智趣家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智趣家公司辩称,第一,智趣家公司所知的案件事实。1、案涉房屋在北京市海淀区X号院X号楼X层,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出租人为TCL科技产业园公司,承租人为中关村发展公司,租赁期限自2020年8月15日-2025年8月14日。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第一年即2020年8月15日-2021年8月14日期间每日租金单价为8.4元/平方米,季度金额为767243.7元。2、承租人中关村发展公司系出租人所属TCL集团领导的介绍,并基于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出租人才给予了承租人8.4元/平方米的超低租金优惠。出租人原本针对案涉房屋的租金单价标准为10.5元/平方米,也并非明睿公司所说的9.6元/平方米。3、案涉房屋的招租信息是公开的,出租人没有委托过任何中介公司专门提供中介服务。中介人获知出租人招商信息后,都可以为其委托人提供带看服务。按照行业惯例,客户通过中介介绍成功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会视情况支付中介一定费用(中介费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客户一般无需向中介支付佣金。第二,对明睿公司诉讼请求的反驳。(一)智趣家公司主体不适格。事实和理由如下:案涉房屋的出租人为TCL科技产业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案涉房屋与智趣家公司无关,即智趣家公司对案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因此,明睿公司要求智趣家公司支付中介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二)案涉房屋出租人与明睿公司之间不存在中介合同关系,明睿公司也未向案涉房屋承租人中关村发展公司提供带看服务,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与明睿公司无关,案涉房屋出租人无需向明睿公司支付中介费。事实和理由如下:1、案涉房屋的招租信息是公开的,出租人没有委托过明睿公司专门提供中介服务。明睿公司获知出租人招商信息后,接受邢先生(后来才知全名为邢玉峰)的委托并提供了带看服务,后因租金价格原因邢玉峰与出租人没有达成租赁意向。按照行业惯例,只有邢玉峰通过明睿公司介绍成功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才会视情况支付中介一定费用,并就中介费签订的书面协议作为双方支付中介费的依据。2、明睿公司仅告知邢玉峰代表的公司类型为“国企类型公司”,出租人对邢玉峰的真实身份并不知情,出租人也从未绕过明睿公司单独与邢玉峰联系。3、承租人中关村发展公司系与出租人所属TCL集团是战略合作关系,出租人与中关村发展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签订完全基于TCL集团领导的介绍(即没有中介,无需支付中介费),否则出租人不可能给予承租人8.4元/平方米的超低租金优惠,远低于出租人针对案涉房屋的租金单价标准为10.5元/平方米和明睿公司所说的9.6元/平方米。按照行业惯例,出租人如果需要支付中介费的,一般都是将中介费成本分摊至租金单价中,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出租人没有绕开明睿公司的必要。即出租人绕开明睿公司不仅不能给自己增加利益,反而大大减损自己的利益,即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同时也有违一般商业规则。(三)明睿公司要求智趣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智趣家公司与明睿公司之间就诉讼费的承担不存在任何形式协议,因此明睿公司要求智趣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明睿公司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智趣家公司的合法权益。智趣家公司所述的实际出租人TCL公司都是TCL集团体系内的公司,智趣家公司是获得了案涉房屋的出租权,但不是产权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明睿公司主张明睿公司接受智趣家公司委托,曾带中关村发展公司(关联公司)员工邢玉峰等到北京理工大学国防科技园X号楼看房,后中关村发展公司承租该房屋,以此要求智趣家公司支付中介费。

智趣家公司不予认可明睿公司主张,其认可案涉房屋出租给中关村发展公司,但称智趣家公司并非案涉房屋的产权方仅有出租权,且并未委托明睿公司代看房屋其不是适格主体,故不应支付费用。

明睿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微信截图,明睿公司主张系智趣家公司员工杜宏和明睿公司员工巢波的微信对话,因杜宏将巢波删除,故无法出示原始载体,该聊天记录中显示房屋情况和中介费用为1个月房租租金。

证据2,看房确认书、录像截图(光盘),证明中关村发展公司(关联公司)员工邢玉峰看房情况。明睿公司称带看人员系其业务员巢波和智趣家公司员工张紫薇。

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其主张系智趣家公司员工杜宏与明睿公司员工巢波的微信,证明明睿公司向智趣家公司填报中介服务工作对象,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智趣家公司不要求填写服务对象的详细信息,根据智趣家公司要求,明睿公司将邢玉峰公司的大概情况向智趣家公司进行登记。

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邢玉峰的微信号是:×××;是邢玉峰与明睿公司员工巢波的微信,证明邢玉峰看房后,智趣家公司对明睿公司谎称房屋租金上调,在明睿公司不知智趣家公司真正目的的情况下,明睿公司继续推荐房屋,希望促成合同签订,实际上是智趣家公司领导之间协商跳单。

证据5,明睿公司员工巢波与邢玉峰对话录音,文件名为录音2,时间为2021年1月6日14:58,证明明睿公司得知邢玉峰公司与智趣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邢玉峰本人也在智趣家公司出租房屋内办公后,明睿公司找到邢玉峰对话录音,邢玉峰认可是通过明睿公司介绍得到出租房屋,但其公司不应当承担中介费,应当由智趣家公司支付相应中介服务费用。

证据6,智趣家公司员工杜宏与明睿公司员工巢波对话录音,文件名为录音1,时间为2021年1月4日18:36:58,证明智趣家公司认可是邢玉峰所在公司与智趣家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双方签订低价成交合同时通过智趣家公司领导与邢玉峰公司领导私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与明睿公司无关,拒绝给付相应中介费。

证据7,智趣家公司员工张紫薇、杜宏与明睿公司员工巢波对话录音,文件名为录音3、4,时间为2021年1月7日13:19:10、13:27:22,证明在明睿公司证据充分的证明下,还原事实真相后,智趣家公司认可房屋出租给邢玉峰公司系明睿公司介绍下促成合同签订,但是因智趣家公司登记环节出现情况,造成无法及时上报公司领导,造成中介费用无法支付,以及承诺给付10万元中介费。

证据8,明睿公司员工巢波的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明睿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网信息截图,证明巢波是明睿公司的员工,是负责案涉房屋的业务人员。

智趣家公司就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仅能证明明睿公司接受邢玉峰之委托并带邢玉峰看了案涉场地,无法证明邢玉峰是中关村发展公司的董事,更无法证明邢玉峰是代表中关村发展公司看房。

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证明明睿公司未将客户信息提供给智趣家公司。

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6至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庭审中经询,关于证据3中智趣家公司员工杜宏为何和明睿公司员工巢波进行登记案涉房屋看房等信息的对话,杜宏称为保护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要录入客户就是看房人的信息,之所以和明睿公司联系录入信息,是因为一个客户有可能跟随两家中介看房,录入完后不会有其他中介再带客户来看房。

经询关于录音证据中为何智趣家公司员工杜宏承诺给明睿公司员工巢波10万元,杜宏称因为巢波带看了X层的客户,所以就给她10万,X层和X层还有其他面积,如果帮其成交到其他楼层,就给她10万元,不是针对X层。明睿公司不予认可。

智趣家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20年8月15日-2020年11月14日期间租金发票;

证据2,2020年11月15日-2021年2月14日期间租金发票;

证据3,2021年2月15日-2021年5月14日期间租金发票;

证据4,2021年5月15日-2021年8月14日期间租金发票;

证据1-4共同证明:第一,案涉物业的出租人为TCL公司,承租人为中关村发展公司;第二,案涉物业起租日期为2020年8月15日,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第三,案涉物业的季度租金总额为767243.7元,租金单价为8.4元/平方米(案涉物业面积为1000.97平方米)。

证据5,中关村发展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承租人资格证明。

证据6,微信聊天记录,是明睿公司员工巢波和智趣家公司员工杜宏的微信,证明巢波威胁杜宏,杜宏被迫无奈提出来附条件的解决方案建议—如明睿公司成功推荐X楼客户成交,他向公司申请在X楼正常佣金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佣金(含税)。没有说针对X层承诺给10万元。关于胁迫情形没有报警。

对此,明睿公司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称智趣家公司是出租方,也是适格被告。认可证据5、6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构成胁迫。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4日明睿公司员工巢波等人带中邢玉峰等至北京理工大学国防科技园X号楼提供看房等房屋租赁中介服务。

智趣家公司员工杜宏曾通过微信要求明睿公司员工巢波登记邢玉峰看房相关信息。

后TCL公司和中关村发展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签订合同的原因智趣家公司称其系TCL公司下关联公司,TCL公司和中关村发展公司之间存在战略合作关系,案涉租赁事项系经由领导之间介绍,故成功建立租赁关系,而非基于明睿公司中介服务。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智趣家公司称涉及商业秘密无法提供。

案涉房屋季度租金金额为767243.7元。

2021年1月4日,明睿公司员工巢波和智趣家公司员工杜宏、张紫薇等人曾进行对话:

杜宏:这个事情整的挺那啥,挺突然,最后是那个什么,是通过我们领导过来,这个我跟你说吧,这个也没有办法,因为当时你跟我备案的呢,也不是他们公司名称,对吧。

巢波:但是我带看的时候紫薇她是知道的,是中发展集团,我那天带了两个客户,上午带了一个,下午带了一个,都是紫薇帮我们带的。

杜宏:他们也不是中发展集团过来的啊。

巢波:就是嘛,他们是属于中发展的下面的子公司嘛。

杜宏:但是你们现在是想从我们这要中介费肯定是没有的。

巢波:但是这个客户确实是我带的,而且确实租了这。

杜宏:这个客户你一直也没跟上啊。

巢波:因为当时看完晚上我跟您对接过,第二天您这边调价了,您记得吧,11.5块调到12.5块了,调了一块钱,还记得吗,就是临时调价了嘛。

杜宏:这个调价这个事情我是知道的,当时我们市场调研有问题,领导这边做的五年规划。

巢波:因为你们这边招商的文件里面有明确价格,也有这个中介费一个月这个方案包括照片,对吧,我带客户来的时候我也跟您再三确认过价格和中介费,都有确定过是吧,这个客户看完之后我们也跟您汇报了,跟您对接了。那关键是我们的流程是前期我们把客户带过来,我们提供的信息,您这边是我把客户介绍过来的,他没看上这个房子怎么跟你们租呢,是吧。

杜宏:最后这个过程,也不是你们撮合的,也不是跟你们签的,

巢波:所以说嘛,客户是我们带的,你们签了没有告诉我们,按照我们市场上说就是跳单。

杜宏:签的话不是因为你们才签的这是因为他们的法人跟我们的领导打过招呼了,我们按照领导的意思把这个事情执行的……

巢波:那我问下,我给你做客户确认是不是有一个邢先生,国企客户,是吗,我当时备案了三个客户,一个姓张,头两天带的,一个姓倪,上午带的女生,他们现在都还没有找好,第三个就是我带的这个邢先生,就是现在租的这个客户,我刚刚也去见到他们的面了他们现在就在X层办公,确实是我带的看房子,确实是租了这里,你们中间的过程我也确实不知道,因为我们做中介,提供的就是中介服务,这个中介服务我们已经做了,给客户把他们带过来了也签了这里,你们就应该给我们中介费啊,对不对,这个费用也是我们形成合作的时候你们这边有这个方案的。

杜宏:对的,但是最终成交不是因为你们,不是说因为你们的作用。

巢波:……因为我带他们看的房,他们看上了这个房子了,然后需要谈价格,因为你们调了价。

杜宏:我们调价是因为确实有原因。

……

巢波:好,我今天就跟您确定三件事,第一件事就是我带客户过来是您安排的紫薇接待的我和客户对吧?这个事情您知道的是吧?

杜宏:对。

巢波:然后招商的时候,您给我们的条件是一个月佣金是吧?这个事情您也是知道也是确定的是吧?

杜宏未答复。

巢波:第三件事情,就是这个客户现在就是租的二层的这个整层是吧?

杜宏:到底是不是这个客户?

巢波:我确定就是,刚刚下去已经见面了,我带看的客户邢先生和他的领导,这三点您都确定吧,没有问题吧?

杜宏:我明白你的意思了,我跟领导问问怎么解决吧……

2021年1月7日,明睿公司员工巢波和智趣家公司员工杜宏、张紫薇等人曾进行对话:

巢波:我不知道你们要以什么样的形式,我需要你们今天给我一个数。

张紫薇:我哪个也不能出现这种情况吧啊,一个客户签两个公司……

杜宏:我们也没有中介成交过。

张紫薇:是啊,这个翻回去说也没有用,只能在后面的成交里面去找,比如说X层,我们努力,假如你成交我们给你申请1.2个月这样,看能不能这样。

杜宏:你要不然这样含税十万……

……

张紫薇:我其实我也可以理解,这一年一个客户也挺不容易的,要过年了,谁也想那什么,对不对。

巢波:对呀。

张紫薇:其实你要那么说,我们两的亏损上哪找去呢,要不然我们两也能跟着分点,搞得这个客户也没有提成,然后最后按正常该有的都没有,啥也没有,然后最后白忙活。

杜宏:我跟你讲,我们两在这,楼也跑不了,我们两也跑不了你还有啥顾虑的,紫薇都把话说这了。

张紫薇:你就放心吧。

巢波:十万不用我出税是吗?

张紫薇:杜总说的是十万含税。

巢波:意思这个十万还需要我出票吗?

张紫薇:你不用出票,但是我们到时候,不管用哪个公司去拖这个事情的话。到时候就是说让他把税出完了以后剩多少,给你多少,这个给你的话你没办法处理的我不可能找两个公司来弄这个事情,知道吗?

巢波:我想问下我到手能多少?按你们说的。

张紫薇:你自己算呗,我哪知道你们那税多少啊。

杜宏:那个叫所得税还是什么来着,应该是18个点。

另,智趣家公司主张杜宏等承诺给与明睿公司员工巢波10万元中介费用系基于其胁迫,但并未就此报警等。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从立法背景而言,民法典该条款出台系针对实践中常见的“跳单”行为进行立法空白的新增规定。“跳单”通常是指买卖或租赁双方通过中介居间服务取得联系之后,避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成交,从而逃避或少付中介费的行为。虽然此前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跳单”行为未进行明确规定,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民法总则》中均有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情形下,委托人与居间人成立居间合同或建立居间关系后,委托人通过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信息和中介服务,最终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在各方均诚信履约情况下,支付相应报酬系委托人的义务。但在委托人“跳单”情况下,其在已经利用中介方服务后又规避费用支付的行为,损害中介交易活动中的诚实守信方合法利益。“跳单”系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价值观要求,本案中应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且经审查不属于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形,反而利于保护诚实守信方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智趣家公司是否存在“跳单”行为,是否应向明睿公司支付中介费用及具体数额,本院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如下评述:

首先,从合同关系考察,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从双方均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记录中,包括智趣家公司要求明睿公司登记看房和客户信息,以及智趣家公司承诺给予明睿公司员工巢波10万元款项等情形,能够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中介)关系。虽然智趣家公司抗辩系受到胁迫,但从上下文而言并非构成法律意义上胁迫,智趣家公司亦未就此予以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本院对智趣家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进而采纳明睿公司称其系接受智趣家公司委托进行中介服务的主张;

其次,从履行情况考察,从明睿公司履行中介服务内容来看,能够显示中关村发展公司对于承租房屋的信息来源以及现场看房服务由明睿公司完成,可认定明睿公司已经向承租方进行报告订立合同的事宜以及提供与订立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推荐和看房服务,且该情况亦告知并登记于委托方即智趣家公司,明睿公司已履行中介服务之义务;

再次,从中介服务的义务范围考察,在其他普通涉及中介服务的中介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款的最终确定也要基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协商和沟通,并非由中介方来确定价格,中介方亦难以对价款起到决定性作用,其仅起到提供交易信息和促成交易作用即可。本案从证据中能够认定明睿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后未即刻促成的原因并不在明睿公司,而在智趣家公司。具体而言,明睿公司在提供带看服务并和智趣家公司对接后,因智趣家公司临时将每平方米调高价格,导致租赁双方未在当时签订租赁合同,而最终租赁双方在绕过明睿公司后确定的价格还低于调价前最初价格,故智趣家公司的临时调价行为存在故意阻却当时交易成功的嫌疑。所以,即使本案中最终租赁合同的价款合意及合同签订,系TCL公司和中关村发展公司之间系战略合作关系或领导层协商影响,并不能否定明睿公司完成中介服务并积极促成交易之客观事实。

关于中介费用的具体数额的确定,明睿公司在对话中予以明确为一个月租金,而智趣家公司并未就该数额提出异议或进行否认,仅谈及最终租赁价格系领导沟通结果,故本院采纳明睿公司关于中介费用数额为一个月租金的主张。

在此,关于主体身份问题,本院对智趣家公司关于其并非适格被告的意见进行回应,从智趣家公司提供发票来看最终签约方系TCL公司,但智趣家公司系TCL公司关联公司,从其自认以及其他证据均能看出由智趣家公司负责案涉房屋出租具体事宜并承诺付款,其集团公司和关联公司内部的复杂关系,业务分工、发票出具等行为均系其内部单方行为,无法成为主体不适格的有效抗辩,本院认定智趣家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

故综合上述原因,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认为明睿公司要求智趣家公司支付255747.9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明睿公司所主张的利息实为资金占用损失,其主张的基数、期限及利率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智趣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明睿东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介费255747.9元及利息(以255747.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北京智趣家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7元,原告北京明睿东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智趣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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