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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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惠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沈阳凯泉石化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惠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惠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 附录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