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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7478.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费2477.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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