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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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本金19994.69元,截止2021年1月4日的费用4431.45元、利息3475.37元,共计27901.51元; 二、被告李**同时承担自2021年1月4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19994.69元为本金,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被告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