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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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诸暨市鹏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应支付原告诸暨市鹏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