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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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应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车辆损失13823元、施救费300元,合计1412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负担124元,被告王**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