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新和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新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山西天娇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无相应资产可供执行。2022年1月19日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和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新和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调查措施予以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娇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