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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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市通盛华臻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57039.13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至清偿借款时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30元,原告负担985元,二被告负担10444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