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龙口三元铝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口三元铝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保全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安丘市科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