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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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山东鸿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翔露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新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借款本金1989918.82元及利息(以1989918.8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鸿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翔露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白春花对涉案借款本金1989918.8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抵押额4685700元内对被告山东新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XXX路6号借款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合同编号为20180615(抵)字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内的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55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